2007年6月1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口头承诺未兑现 增加工资成泡影
手机录音能作为投诉证据吗?
李剑

  事件回放:
    永康的马先生曾是一家电动工具厂的生产车间主任。2006年初,马先生提出辞职,厂长极力挽留,不仅涨了他的月工资,还承诺年底加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年终奖,但每月要从他的工资中扣下300元作为押金,到年底时返还。
    没想到此后工厂效益严重下滑,厂长迁怒于他,马先生非但奖金没拿到,连扣发的押金也要不回了。
    马先生想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,但是,由于当初进厂时没有签过劳动合同,厂长后来给他的承诺也只是口头协议,为此,他想到了采集录音证据。一天,马先生在口袋里放了个能录音的手机找厂长交涉,录下了双方关于押金的对话。现在马先生担心的是:这种录音能作为有效证据吗?
    解答:
    永康市劳动监察大队一名工作人员表示,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偷偷录下的录音,劳动仲裁时一般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,不过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。虽然马先生没有和厂方签订劳动合同,但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就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。如果能提供一些有力的佐证,也是可以要回被扣的工资的。